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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执161号

李仕伟与龙金梅、陈荣军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仕伟,龙金梅,陈荣军,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红河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李仕伟,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

被执行人:龙金梅,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

被执行人:陈荣军,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

被执行人: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龙金梅,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红河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个旧市大屯镇龙海商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荣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仕伟与龙金梅、陈荣军、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联元公司)、红河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李仕伟申请查封了联元公司建设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和平村83号联元商务楼中的134套房屋。因查封的房屋系整栋房屋中的一部分,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且涉及其他多个案件被本院和其他法院在另案中查封,暂时不能处置变现执行。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锦伟执行员  张智忠执行员  佘华锋二O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付永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