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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保553号

李芳与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芳,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553号

申请执行人:李芳,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监护人:肖国华,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

申请执行人: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正。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李芳与被执行人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芳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李芳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350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芳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申请人李芳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