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姚年光,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志君,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应发,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洽湾镇长岭村长岭*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76********。
被执行人:江卫龙,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洽湾镇长岭村长岭*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86********。
被执行人:江三爱,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丰县人,住南丰县洽湾镇长岭村长岭*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53********。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申请执行江应发、江卫龙、江三爱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查到有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在被执行人江应发该套房产可以处理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迪鹤
审 判 员 周 杨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伟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