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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373号之一

黄艳丽与周凤强、李凤美等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艳丽,周凤强,李凤美,徐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373号之一

原告:黄艳丽,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周凤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凤美,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徐鹏飞,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黄艳丽与被告周凤强、李凤美、徐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协军

代理

审判员  樊 燕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