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373号之一
原告:黄艳丽,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周凤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凤美,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徐鹏飞,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黄艳丽与被告周凤强、李凤美、徐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协军
代理
审判员 樊 燕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