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1执280号

秦代坤与陈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代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秦代坤,男,生于1961年1月11日,汉族,城镇居民,陕西省南郑县人。被执行陈明,男,生于1978年8月24日,汉族,南郑县大河坎镇综合执法局干部,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执行秦代坤与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721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秦代坤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387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91元,但被执行人陈明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陈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2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发瑞

审 判 员  王 瑛

代理

审判员  郑 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