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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执310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钱琴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钱琴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3执3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被执行人钱琴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3民初028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琴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琴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琴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钱琴建(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钞的存款人民币3563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洪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莫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