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执1127-1号

郝卫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卫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127-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郝卫萍,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郝卫萍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因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曲建君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庄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