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宗建、王世发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宗建,王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马宗建,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王世发,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方江琼,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马宗健、王世发与方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