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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宗建、王世发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宗建,王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马宗建,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王世发,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方江琼,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马宗健、王世发与方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