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谢纪生与王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纪生,王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初1471号原告:谢纪生,男,1953年4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王烨,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纪生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0元,由原告谢纪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