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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孟彦华与丁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彦华,丁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876号原告:孟彦华,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丁少军,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孟彦华与被告丁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孟彦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彦华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