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云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刘云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242577-3。法定代表人龚兆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云赟,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壁山县人,住重庆市壁山县。申请执行人江西雄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安万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云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云赟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云赟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3.53万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刘云赟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云赟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