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尚晓强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晓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晓强,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住本市金川区。2011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8000元。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刑诉字[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晓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晓强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11月5日,被告人尚晓强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分别申办中银都市信用卡(卡号6227601988849591)和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卡号5248656225109883)各一张,授信额度10000元。2013年8月27日开始,被告人尚晓强逾期不按时归还透支款项,经发卡银行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2月15日对其进行书面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未归还。截止2015年12月29日,两张信用卡形成透支款息共计12386.17元。案发后,被告人尚晓强于2016年3月29日已还清全部欠款。另查明,2016年3月2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尚晓强在其家中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晓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报案材料及证人宋文军的证言、信用卡申请表及材料、催款通知单、账户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单、还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及被告人尚晓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晓强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尚晓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被告人尚晓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情节较轻,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晓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广新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方仁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