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成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2241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小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成勇,男,生于1966年9月17日,汉族,住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