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夏玉梅与王巍、王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梅,王巍,王萍,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32号原告:夏玉梅,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巍,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萍,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经理。原告夏玉梅与被告王巍、王萍、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卉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田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