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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志龙与苏小景、郑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龙,苏小景,郑素娟,苏亚景,张京鸽,王国芳,苏文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2470号申请执行人:方志龙,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被执行人:苏小景,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郑素娟,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苏亚景,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张京鸽,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王国芳,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苏文景,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人方志龙与被执行人苏小景、郑素娟、苏亚景、张京鸽、苏文景、王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