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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龙与武新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武新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681号原告:李龙,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武新路,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李龙与被告武新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