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龙与武新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武新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681号原告:李龙,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武新路,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李龙与被告武新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