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猥亵儿童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33刑初4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新焕,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赫哲族,大专文化,抚远市司法局退休干部,住抚远市抚远镇。抚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抚远市抚远镇市场附近闲逛。当张某某走到抚远市委党校附近时,看到被害人马某某(女,2004年12月出生)从身边走过,便产生找机会摸几下占便宜的想法。于是张某某尾随马某某来到嘉园综合楼B栋,进入4、5、6单元入口。当马某某走到二楼半位置时,张某某突然从后面用右手搂住马某某,并将左手伸进马某某的内衣抚摸其胸部,马某某挣扎并说“你别动我,放开我”,张某某将手从马某某的胸部拿出来,隔着裤子摸了马某某的阴部一下后逃离现场。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抚远镇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辩护人与被害人马某某的父亲和母亲达成和解,张某某给予马某某经济补偿人民币4万元。马某某的父亲和母亲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佳木斯市雅思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初诊报告,证人蔡某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以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制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张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补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是自首,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初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祝令合人民陪审员 赵广智人民陪审员 张庆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艳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