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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02民初3202号原告:罗某1,女,1954年8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辉,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0705335。被告:罗某2,女,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坐落在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86号1单元201室房屋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父母罗宗谦和王浩于××××年××月结婚,婚后生育原、被告姐妹二人。1996年5月30日,原告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后王浩一直未再婚。2001年7月,原告母亲王浩参与单位房改,购买了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86号1单元201室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2012年5月13日,王浩病故,而王浩的父母在王浩婚前已病故。根据王浩生前自书遗嘱,原告要求一人继承涉案房屋。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登记在王浩名下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86号1单元201室房屋由原告罗某1一人继承。二、原告罗某1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罗某2房屋折价款12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由原告罗某1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罗某13130元,由原告罗某1承担3130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如荣人民陪审员  陈 冬人民陪审员  徐先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