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牛德论与湖南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石服务网点、湖南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德论,湖南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石服务网点,湖南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066号原告:牛德论。被告:湖南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石服务网点,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株冶天骄幼儿园旁。负责人:郭娴。被告:湖南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688号文化园三期1、2栋720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浩。原告牛德论诉被告湖南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石服务网点、湖南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德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德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德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2元,减半收取2626元,由原告牛德论承担(未交纳)。审判员 石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志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