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8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侮辱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0108刑初1424号自诉人李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住本市。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张某犯侮辱罪、诽谤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6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0108刑初828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京01刑终36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0108刑初828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9月26日传唤自诉人李某于2016年9月29日到庭接受询问,李某没有到庭;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再次传唤自诉人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到庭接受咨询,李某依然没有到庭。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游 涛审判员 吴扬传审判员 谭轶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