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园园与吴克岸、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园园,吴克岸,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黄园园。被执行人吴克岸。被执行人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15号。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园园与被执行人吴克岸、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黄正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