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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玲与裴根全、裴中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裴根全,裴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095号原告:张玲,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裴根全,男,1975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裴中华,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张玲与被告裴根全、裴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无法送达,于2016年7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玲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玲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张玲承担。审 判 长  肖 玮审 判 员  吴贤佼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