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康红丽与张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丽,张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099号原告:康红丽,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延辉,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丽与被告张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康红丽承担。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何 燕审判员 马锐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