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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康红丽与张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丽,张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099号原告:康红丽,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延辉,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丽与被告张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康红丽承担。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何 燕审判员 马锐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