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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乌海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乌海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2民初200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乌海市人民医院。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乌海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原告已经预交4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225元)。审 判 长  贺礼军人民陪审员  张建利人民陪审员  王素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