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乌海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乌海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2民初200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乌海市人民医院。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乌海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原告已经预交4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225元)。审 判 长 贺礼军人民陪审员 张建利人民陪审员 王素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