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执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芬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636号被执行人陈芬生,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芬生犯抢夺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芬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佩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