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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晓娜与侯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娜,朱洪银,侯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保77号原告刘晓娜,女,汉族,市民,住敖汉旗。原告朱洪银,女,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侯国君,男,汉族,职工,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娜、朱洪银诉被告侯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娜、朱洪银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侯国君在xxxx号账户上的工资予以保全,限额5.4万元。原告刘晓娜、朱洪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娜、朱洪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侯国君在xxxx号账户上的工资予以保全,限额5.4万元。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的王铁中的楼房(房权证号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