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15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青与张谦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张谦益,陈招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谦益,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陈招凤,住广东省佛冈县。上诉人刘青因与被上诉人张谦益、原审被告陈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刘青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青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