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雷家明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无业,因涉嫌犯绑架罪,2016年1月2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经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熊建频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某绑架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5日以临检公刑诉字(2016)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丹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缪某、吴某、黎某涉嫌非法拘禁被害人祝某甲,2015年5月份,吴某通过雷某(绰号“队长”,在逃)向祝某甲赔偿1.6万元,但雷某并未将1.6万元交给祝某甲。2015年5月28日,祝某甲就其被吴某等人非法拘禁一事向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报案,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缪某、吴某、黎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起诉)。2015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邀集熊某(已判决)等十几个男子,驾驶三辆轿车共同到上顿渡寻找祝某甲,要求祝某甲拿钱出来“了事”,并对吴某等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当日16时许,因在上顿渡镇街上未能找到祝某甲,雷某便带领等人开车赶到祝某甲家中,将祝某甲的儿子祝某乙强行推上一辆银色丰田无牌轿车带至抚州市区。该轿车由雷某驾驶,熊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被害人祝某乙坐在车后座,并被其他三名男子夹在中间。在车上,雷某收缴了祝某乙的手机当众打电话向祝某甲索要赎金3万元,同时要求祝某甲到公安机关对吴某等人非法拘禁罪进行撤案、出具谅解书,否则就让祝某甲到医院见他儿子,对祝某甲进行恐吓、威胁。当日18点许,被告人雷某开车带着熊某及祝某乙向祝某甲收钱,因怀疑祝某甲已经报警,雷某驾车多次通知祝某甲变换收钱地点,变换的地点有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赣东大桥、抚州新桥、抚州新桥附近的加油站等地点。在抚州新桥加油站,熊某根据雷某的要求下车向祝某甲收钱时,被埋伏的公安民警抓获。雷某知悉熊某被抓后,继续威胁祝某甲,当日19时许,雷某因为害怕便开车将祝某乙送回家中后逃离。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证人熊某、黄某甲、黄某乙、吴某、周某、陈某的证言;6.被害人祝某甲、祝某乙的陈述;7.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邀集多人绑架被害人祝某乙,并以祝某乙为人质,对被害人祝某甲进行威胁、恐吓,向其索取赎金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并没有主动向祝某甲要钱。辩护人认为,认定绑架和勒索财物的行为证据不足。且雷某与祝某甲之间因纠纷发生此案,即使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还自动将被害人送回家中,系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因缪某、吴某、黎某认为被害人祝某甲在赌场上玩假,该三人便非法拘禁被害人祝某甲。2015年5月份,吴某通过被告人雷某(绰号“队长”)向祝某甲赔偿1.6万元,但雷某并未将1.6万元交给祝某甲。2015年5月28日,祝某甲就其被吴某等人非法拘禁一事向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报案,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缪某、吴某、黎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三人已判决)。2015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邀集同案犯熊某(已判决)等十几个男子,驾驶三辆轿车共同到上顿渡寻找祝某甲,要求祝某甲拿钱出来“了事”,并对当时在押的吴某等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当日15时许,雷某开车带着熊某等人开车到上顿渡寻找祝某甲。因未能找到祝某甲,熊某等人赶到祝某甲家中,将祝某甲的儿子祝某乙强行推上一辆银色本田轿车,带至抚州市区。该辆银色本田轿车由被告人雷某驾驶,熊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被害人祝某乙坐在车后座,并被其他三名男子夹在中间。在车上,雷某收缴了祝某乙的手机,伙同熊某等人限制祝冰华人身自由。后雷某当众打电话向祝某甲索要赎金3万元,同时要求祝某甲到公安机关对吴某等人非法拘禁罪进行撤案、出具谅解书,否则就要将祝某乙扔到河里,让祝某甲到医院见他儿子,对祝某甲进行恐吓、威胁。当日18点许,雷某、熊某开车带着祝某乙向祝某甲收钱,因怀疑祝某甲已经报警,雷某驾车多次通知祝某甲变换收钱地点,变换的地点有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赣东大桥、抚州新桥、抚州新桥附近的加油站等地点。在抚州新桥加油站,熊某根据雷某的要求下车向祝某甲收钱时,被埋伏的公安民警抓获。雷某知悉熊某被抓后,继续威胁祝某甲,当日19时许,开车将祝某乙送回家中后逃离。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实,绑架行为发生在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辖地内,该刑事案件属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管辖,且本案因祝某甲被非法拘禁案引起的,两案一并侦查。(2)归案情况说明两份A、熊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熊某于2015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B、雷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29日,雷某被抓获归案。(3)雷某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雷某,男,1997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其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扣押清单一份证实,从同案犯熊某手中扣押雷某手机为金色三星智能手机,手机号码为155××××2222.(5)雷某绑架去收钱的天网视频截图证实,2015年7月30日18时51分,55分的河滨路-抚河大桥路口抓拍情况,抓拍路口左边为抚河大桥,右边为昌抚加油站。视频截图中显示同案犯熊某和雷某驾驶的赣F×××××的轿车出现在收钱现场。(6)雷某手机号为155××××2222,祝某乙手机号为132××××9974及祝某甲手机号为158××××1118三个手机号案发当天即2015年7月30日的通话详单证实,在案发当天从下午16时开始到19时32分雷某用祝某乙手机拨打祝某甲的手机多达32次,地点从城西街道到、金巣大道、文昌大道与雷某从家中绑架祝某乙、到几个地点收钱的情况相吻合。另外祝某甲得知儿子被绑架后,先后三次拨打110报警电话。(7)同案犯熊某的判决书一份证实,2016年1月18日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8)缪某、吴某、黎某非法拘禁案的判决书一份证实,2015年12月23日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缪某、吴某、黎某非法拘禁被害人祝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个月。(9)2016年4月20日临川分局刑警大队关于对雷某前科、劣迹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3月17日,雷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4月24日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8月8日,雷某因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9月12日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2日,雷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唱凯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2015年11月20日,雷某因吸毒,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青云派出所给予罚款五百元处罚。雷某自报其弟弟蔡佳宇的名字。2016年1月21日,雷某因吸毒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上顿渡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雷某自报其弟弟蔡佳宇的名字。2.视听资料照片及光盘1证实,雷某当日驾驶的作案银色丰田轿车行驶路拍,印证了当日雷某伙同熊某等人驾驶银色丰田无牌轿车从上顿渡至抚州方向经过,及在人民银行(东)红十字医院方向1车道的行驶情况。同时光盘1证实,有黄某甲与雷某的录音资料,时间为2015年7月8日,表明雷某将吴某给的钱花了。光盘2数据显示赣F×××××汽车在2015年7月30日的所经过路口,与供述完全一致。3、辨认笔录(1)黄某甲辨认出雷某就是喊名江江的男子。(2)祝某乙辨认出雷某就是带头挟持他的人。(3)祝某甲辨认出雷某就是名叫江江的男子。(4)熊某辨认出雷某就是带头挟持被害人的男子,称呼其为队长。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祝某甲陈述证实,他在2015年5月份的时候因为别人说他在场子上藏了钱,军军、维维等4个人把他非法拘禁了,他报案了。后军军又打电话给他说江江到找他拿了16000元钱,军军说他以为江江是他找来了事的,他说不是,实际上这些钱都被江江私自用了。被军军晓得了,逼江江还16000元钱,江江就找到他,说是帮他去找军军等人的,要他来出钱了结这个事。因此,江江多次到他家里找他拿钱,2015年7月30日下午16时许,他接到儿子的电话说他被一伙人在家里夹到了,说对方有十来个人,对方要求他回去家里,之后他往回赶,并报了警。路上又接到儿子的电话,听声音知道对方是喊名叫江江的男子,说他儿子被夹到抚州去了,叫他到了抚州打他电话,并说如果不来就到医院见儿子。还要5万元来解决事情,他说只有2万元,对方说不行,要3万元,还要写一个谅解书(谅解军军、维维两个人),他就同意了,后约定在临川公安分局见面交钱。他就装作在临川分局门口等江江带他儿子来,旁边还有公安民警在布控,但是江江打电话说他报了案,要换地方,叫他打出租车去赣东大桥头交易。他打的士去桥头的时候,又接到江江的电话叫他到抚州新桥头去交易,到了加油站后,就有个年轻人就坐上了他乘坐的出租车。被周围的民警抓住了。他又接到江江的电话,说玩他,抓了他的人,喊他把人放了,不然就要他去新地区医院收尸。回到临川分局后又接到他老婆的电话说儿子被人送回来了,听说对方送了他儿子回来后还和他老婆要他去了结了事情,否则要炸了我家。(2)被害人祝某乙于陈述证实,2015年7月30日16时许见家里大门口有3辆车停下,然后从车上下来一伙人走进他家院子。有十多个,他们进院子后,走到客厅门口,有个看起来像带头的二十来岁的人问这是不是祝某甲(他爸爸)家,问他是不是祝某甲的儿子,他没有回答,他们就对他说:“打电话给你爸爸,叫你爸爸回来。”他拿出电话打了爸爸的电话,和他说了有一伙人窜到家里来,爸爸就问他是不是被人抓住了,他嗯了一声,然后他就自己主动关了机。那些人还一直在等他爸爸回来,等了几分钟,那个带头的对其他人说:“把他带到车里。”,他当时没有动,后面就有人轻轻推了下他,他就走到院子门口又站住了,那个带头的人上了一辆车后又喊了他上车,他才坐上他的车后排的位置,他左边坐下二个人右边也坐下一个人,其他的人也纷纷上车了。之后,这三辆车就开往抚州方向去了。在路上的时候,带头的人开车,然后用其他人的手机打了他爸爸的电话,叫他爸爸出来了事,还说要把他丢河里再捞起来。之后,带头的人又拿他的手机给他爸爸打了几个电话,叫他爸爸出来了事。一直到开到抚州一家叫老徐酒楼的地方停下了。当时大概到了下午5点多钟了,他们就带他到这家饭店里吃饭,吃饭的时候那个带头的人还在用他的手机和爸爸打电话谈条件,要他爸爸拿5万块钱赎他回去,他爸爸只肯出2万。后来那个带头的人和他爸爸谈到3万块钱但是还要他爸爸出个谅解书,并且发了个银行卡号给他爸爸。那个带头的人又说要付现金,并且约定了见面交钱。吃完饭之后,带头的人带着他和另外一个男子开车去临川公安分局了。带头的人开车,另一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坐副驾驶,他坐在后排,车子开到临川公安分局门口附近的地方停下了,就看到他爸爸已经在临川公安分局门口等了。但是那个带头的说我爸爸旁边还有一辆黑色的现代牌汽车是警察的车,就直接开车到了桥头,在路上他就给爸爸打电话说换地方,约定在桥头付钱,并且叫他爸爸一个人打出租车过来。在桥头等了几分钟,带头的人看到了他爸爸就叫副驾驶的年轻人下车,又开车带他转了一圈,来到刚才停车位置旁边的一个路口继续等。带头的人拿他的手机给那个下车的年轻人打电话,让那个年轻人和爸爸碰了面之后再坐他爸爸那辆出租车去派出所。过了几分钟,带头的人用他的手机打那个年轻人的电话,但是没有人接,就感觉出事了,又打他爸的电话让他爸爸放那个年轻人,但是他爸爸说没碰到人。然后带头的人又开车带他去加油站加了油,就往上顿渡方向走了,路上他又打电话给他爸爸说让他爸爸去地区医院收尸,接着他就把他送到家里了,并且说他爸再不给钱就烧他家房子,说完他就走了。他们没有打他,要爸爸拿钱,不然就把他丢河里再捞起来,还说让他爸爸去地区医院收尸,再不给钱就烧他家房子。5、证人证言(1)同案犯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1日中午“队长”让他开其中一辆白色的别克车跟在前面两辆车后,有三辆白色车,队长开车带着他们一路接人,有15.16个人,接好人后来到上顿渡镇河西的一个村上找军仔的家,有个伢仔说他爸爸不在,队长让伢仔打电话让他爸爸回来了事,那个伢仔的爸爸不理会,队长就跟他们这些人说:“把他带到抚州去。”伢仔没动,然后他们其中一个伢仔在后面轻轻推了一下,那个伢仔就往门外走,跟着队长上了白色丰田锐志车,在车上队长就把那个伢仔的手机拿走了。接着带着那个伢仔在上顿渡各个赌场找那个伢仔的爸爸“军仔“,找了很久没找到,16时40分左右就开车回了抚州,到沿河路“老徐饭庄”吃饭。期间,那个伢仔的妈妈打电话到那个伢仔的手机上,队长跟那个伢仔的妈妈说了几句要找“军仔”了事,然后还让伢仔跟那个伢仔的妈妈报平安。吃完饭后,大部分人都离开了,剩下他和队长还有那个伢仔,听队长说他已经跟伢仔的爸爸“军仔”谈好了,“军仔”答应送3万元钱给队长。之后他和那个伢仔上了一辆黑色的轿车,队长开车带他和那个伢仔到了红十字医院等军仔送钱,之后不知怎么回事,队长又开车带着他和那个伢仔到抚州新桥那里,在新桥上队长发现了那个伢仔的爸爸还指给他看,队长让他下车在新桥桥头等那个伢仔爸爸给钱,队长还给了一部三星手机给他方便联系,他在新桥桥头沿着马路朝南面走了10多米,看到一辆的士停在马路边上,那个伢仔的爸爸就在的士副驾驶座位上,队长让他上的士带那个伢仔的爸爸到荆公路派出所那边去,刚刚上出租车,被公安抓住了。当时雷某解释说这个军仔在赌场上玩假,骗了他十几万,这次是找他拿点钱回来。在老徐饭庄吃饭时候雷某就在外面给军仔打电话发信息。吃完饭以后,雷某说军仔已经答应拿3万元钱过来,在红十字医院门口雷某打了军仔的电话,骂他说是不是报警了?又威胁军仔说是不是想第二天到地区医院去看他儿子。然后雷某就把车子掉头,叫军仔到新桥头来接人。(2)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7月30日下午4点多钟她接到丈夫祝某甲的电话说江江说要绑她崽,听邻居说有三辆车子、十多个社会上的人手里拿着东西在村里面逻她家人。她打了儿子的电话问那些人是否打了他,他说没有。然后电话就被那个江江拿过去。江江接过电话就说不会对她儿子怎么样,只是请他去吃饭。江江就说不会对她儿子怎么样,只要她丈夫准备好钱就可以。晚上7点多钟,她打了儿子的电话,问江江怎么还没有送儿子回来?江江还生气地说:还送你儿子回来!你军仔都报案了,你现在准备到医院接人。后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有辆车开到村口的马路上,将她儿子放下来后就调头走了。临走时还说了一句,叫军仔准备好钱来,要不然把你房子炸掉。江江之前跟她说她丈夫赚了多少多少钱,叫她丈夫把这些钱吐出来,后来打电话时又明确叫她丈夫准备3万元钱了事。(3)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祝某甲被人非法拘禁过,祝某甲说案发那天晚上,他打电话给江江,叫江江问下对方怎么来处理这件事,但江江当天晚上问了吴某16000元,第二天祝某甲到公安局报案后接到吴某的电话,说江江到拿他的钱,祝某甲当时就说他并没有叫江江去问钱。还拨打了江江的电话,但是打不通。上午11点钟左右的时候,江江就打电话过来说他拿了吴某的钱,没有说是替祝某甲问这个钱,也没有说拿这笔钱给祝某甲,祝某甲说已报了案,江江就要求祝某甲撤案,但祝某甲没有要求撤案,江江就到处找人逻祝某甲,要求祝某甲撤案,拿钱来了事,直到7月30日江江带人把祝某甲的儿子绑走。江江亲口跟他说,这钱被他花掉了。(4)证人吴某证实,2015年5月27日晚上8、9点钟左右他接到江江电话。后江江就当他面打了祝某甲的电话,让江江来处理他被挟持一事。他先后几次共给了江将16000元,江江就跟他说,这钱会给祝某甲。第二天(5月29日〉,祝某甲打电话告诉他要报警。他告诉祝某甲把钱给江江去了。祝某甲就说他没有拿到。(5)证人周某证言证实,雷某是她儿子,喊名“江江”;二儿子蔡佳宇,喊名“毛毛”。雷某2014年8月份他因打架的事被公安机关关过后取保候审出来,之前听哇也被公安抓过。最近,听哇因吸毒也被派出所抓过,被拘留了几日。2015年下半年听雷某哇过他被公安局网上追踪,2016年1月份因吸毒被上顿渡派出所抓过拘留后,处理的名字是小仔蔡佳,使用过的两个手机号码。(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她叫陈某,喊名“朵朵”,男朋友自我介绍他叫蔡佳宇,外号“江江”,有两个手机号155××××2222,137××××2002;母亲叫周某。6、被告人雷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喊名江江,电话155××××4222,137××××2002。他把军仔的儿子带走后,向军仔提出了两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叫他拿几万元来了事,第二个就是叫军仔写一份对军军他们的谅解书。原因是军仔赌博玩假,骗了他朋友的钱,他当时叫了十几个伢仔一起过去,共开了两辆车子,其中他开一辆辆银灰色丰田轿车,套了一副牌子:赣F×××××;另外一辆上他朋友驾驶的,是一辆银白色别克轿车,没挂车牌。他打电话叫军仔回来。军仔的儿子当场打了军仔的电话。于是就直接把军仔的儿子带走,然后给军仔打电话,在电话中恐吓了他,叫他拿钱到抚州来,否者对他儿子不客气。但是并没有打骂军仔的儿子,并且对军仔的儿子说“我只是带你去吃'个饭,不要被吓,在吃饭的时候,他跟军仔谈,他用军仔儿子的手机跟军仔打了多个电话,期间也向他提出钱的要求。军仔最后同意拿2万给他并且写一份对军军的谅解书。后他和“猫咪”两人开车带着军仔的儿子去拿钱,一开始谈好是在临川区公安局门口拿钱,但发现旁边好像公安局的车子在,又临时改变了交钱的地点,并同时警告了他。等到了新桥加油站那边的时候,叫他一个人打的士过来,他同意了。所以他就叫猫咪拿着他的手机去拿钱,但是猫咪过去后,被抓了。于是他就赶紧带军仔的儿子回家2015年5、6月份一天晚上,祝某甲(军仔)打电话给他,说被吴某(军军)等人挟持,要他帮忙找军军,后军军陆续给他1万元多元钱,被他花了,认为这是他帮忙应得的,没有给军仔。事后军仔报案,军军被民警抓获,其家属联系到他,叫他找军仔撤诉或写谅解书。军仔就说他给他几万块钱,不要对他儿子做什么。因为他知道军仔赌假博赚别人的钱,他就顺口答应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邀集并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祝某乙,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绑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认定绑架和勒索财物的行为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雷某邀集其他同案犯,以被害人祝某乙的爸爸祝某甲在赌场赢钱为由,一伙人挟持被害祝某乙并威胁其父亲祝某甲拿钱,其以无中生有的理由勒索他人钱财,实为勒索他人财物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该部分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故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实施绑架被害人是为了勒索钱财为目的,符合绑架罪的主观要件,其客观上也实施了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现有证据证实雷某邀集其他同案犯参与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还认为雷某与祝某甲之间因纠纷发生此案,即使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经查,被告人雷某等人挟持被害人祝某乙后,时间较短、且未对其捆绑、殴打,且案发后将被害人送回家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对辩护人该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回家后系犯罪中止。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虽然将被害人祝某乙送回家,但其是因为同案犯熊某被抓后案发,并不能实现其勒索财物的目的,内心恐惧所为,而不是自动放弃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另被告人雷某归案后,虽然对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但其对关键的情节避重就轻,未作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晏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