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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松桦与龙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桦,龙贵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1591号原告:张松桦。被告:龙贵新。原告张松桦与被告龙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龙贵新负担。审 判 长  梁志坚审 判 员  祝敏英人民陪审员  XX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陈晓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