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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茜与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冯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茜,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冯光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0号之一原告:刘茜,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青,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562-6。法定代表人:冯光雄,经理。被告:冯光雄,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刘茜与被告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冯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刘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茜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