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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与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王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王建华,张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吴剑宁,主任。被执行人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建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张莉莉(公民身份号码),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王建华、张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02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0元及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2551.67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7.03334‰另行计付,自2016年3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0.550001‰另��计付),诉讼费用人民币21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鑫泰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顾家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因故暂无法处置。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王建华、张莉莉采取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6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