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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治国、冯占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国,冯占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保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治国,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冯占省,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住魏县。申请执行人李治国与被执行人冯占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冀0426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冯占省银行存款11000元。2016年9月6日,(2016)冀0426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占省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02×××59、交通银行账户62×××00、中信银行账户62×××44-000001以11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的账户50×××28内存款10.01元。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均为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彦波审 判 员  马旭鹏人民陪审员  刘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