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超伟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超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63号罪犯赵超伟,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超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超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至6月期间,赵超伟伙同他人先后在登封市、××、××、××等地骑摩托车抢夺作案23起,抢夺被害人黄金首饰等财物价值45175元。该犯系主犯。罪犯赵超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7月、2015年2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分别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分别为:一般、良好、一般、一般、一般、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超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超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