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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思宇与丁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宇,丁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603号原告:李思宇,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雷,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思宇与被告丁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