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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侯少雄与翁濠鹏,翁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少雄,翁濠鹏,翁泽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民初1671号原告:侯少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翁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翁泽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侯少雄与被告翁濠鹏、翁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少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濠鹏、翁泽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少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翁濠鹏付还原告侯少雄借款人民币(下同)250000元;2.被告翁泽鹏对被告翁濠鹏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9日,被告翁濠鹏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翁濠鹏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案件由合同签订地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现金250000元给被告翁濠鹏。被告翁濠鹏同时在借款协议书中确认收到原告侯少雄现金250000元。被告翁泽鹏自愿为被告翁濠鹏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需要资金时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至今未还,特此起诉。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协议书1页,证明2014年9月7日,被告翁濠鹏向原告侯少雄借款25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无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翁泽鹏自愿为被告翁濠鹏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被告翁濠鹏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翁泽鹏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7日,被告翁濠鹏向原告侯少雄借款250000元。原告支付现金后,被告翁濠鹏、翁泽鹏立写《借款协议书》1页交原告存执。该《借款协议书》内容为:“出借人:侯少雄,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翁濠鹏,身份证号码**:因生意经营需要,现借款人翁濠鹏向出借人侯少雄借款¥25万元(大写: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7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间借款人应每月向出借人支付2%利息。借款人逾期清偿借款本息的,应承担每月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引起的诉讼,由本协议签订地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收款确认:本人翁濠鹏已于2014年9月7日确认收到出借人侯少雄现金¥25万元(大写: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出借人签名:侯少雄联系电话152××××9999,借款人签名:翁濠鹏联系电话135××××9859,本人翁泽鹏自愿为借款人翁濠鹏的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担保人:翁泽鹏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联系电话:135××××3196,2014年9月7日”。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并由被告翁泽鹏对被告翁濠鹏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双方还约定若本借款发生争议,由普宁市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借款250000元,两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自愿设立借贷关系,主体适格,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时原、被告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双方也没有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翁泽鹏为被告翁濠鹏的借款作连带担保责任,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翁泽鹏对被告翁濠鹏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翁濠鹏、翁泽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翁濠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归还原告侯少雄借款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翁泽鹏对被告翁濠鹏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翁泽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濠鹏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被告翁濠鹏、翁泽鹏负担。被告翁濠鹏、翁泽鹏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翁濠鹏、翁泽鹏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鸿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国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4页共7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