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执3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邓坤军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邓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41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组织机构代码00931220-3。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邓坤军,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邓坤军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行审12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坤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坤军所修建的房屋系唯一住房。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34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蜀平代理审判员  胡耀华代理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成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