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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洪良、毛国侠等与毛磊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良,毛国侠,李某甲,李某乙,毛磊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终32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洪良,男,1954年3月29日,农民。系被害人李涛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国侠,女,1954年11月7日,农民。系被害人李涛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法定代理人暨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瑞侠,女,1979年9月2日,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涛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磊,男,1981年11月30日,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辱骂他人于2012年8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次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辩护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洪良、毛国侠、李某甲、李某乙、杨瑞侠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皖1324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磊及原审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代理检察员王翠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毛磊及其辩护人朱邦兴,上诉人李洪良、毛国侠、杨瑞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玉 良审 判 员 徐   莉代理审判员 贾   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