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善忠与曹汉平、顾忠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忠,曹汉平,顾忠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818号原告:张善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星辉,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汉平。被告:顾忠平。原告张善忠与被告曹汉平、顾忠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善忠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张善忠负担。审判员 王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佼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