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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善忠与曹汉平、顾忠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忠,曹汉平,顾忠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818号原告:张善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星辉,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汉平。被告:顾忠平。原告张善忠与被告曹汉平、顾忠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善忠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张善忠负担。审判员  王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佼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