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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罗先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罗先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2014号原告:王治国,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罗先芳,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原告王治国与被告罗先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治国负担。审判员  熊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