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罗先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罗先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2014号原告:王治国,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罗先芳,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原告王治国与被告罗先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治国负担。审判员 熊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