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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温文玉与吴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文玉,吴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345号原告:温文玉,女,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吴丽琼,女,46岁,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温文玉诉被告吴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文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温文玉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