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陕西庞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焦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庞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557号原告陕西庞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立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柳,该公司经理。被告焦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庞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庞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庞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庞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