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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3436施广播与衣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广播,衣学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3436号原告施广播,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韩红霞,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衣学中,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施广播与被告衣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广播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衣学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广播诉称,2015年5月4日,被告因支付人工工资需要向其借款8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四个月,后被告仅于2015年9月28日还款20000元,余款60000元经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衣学中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衣学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被告衣学中向原告施广播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由杭州工地借施广播人民币捌万元整。该借条借款人落款处有被告衣学中的签名。2015年5月5日,原告施广播向被告衣学中转账汇付人民币80000元。原告施广播陈述,涉案借款于出具借条次日转账支付,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归还借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条及原告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80000元,提供借条、转账凭条予以佐证,被告衣学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8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余欠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向本院起诉可视为催告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可要求偿付催告后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衣学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广播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904元,由被告衣学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顾义良人民陪审员  王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詹立平书 记 员  吴彬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