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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华生与湖南省印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生,湖南省印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241号原告杨华生,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委托代理人颜小龙(特别授权),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印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锦绣路254号。法定代理人黄南熙,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华生与被告湖南省印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原告杨华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华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生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印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华生承担。审 判 员  曾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