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戴炎诉被告南京露卡蒂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炎,南京露卡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3民初334号原告戴炎,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南京露卡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70724928T。法定代表人:冯冬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华丽,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炎诉被告南京露卡蒂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炎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露卡蒂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戴炎负担。审 判 长 廖小红审 判 员 付忠良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梦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