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心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心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01号罪犯周心勇,曾用名周某,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太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心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周心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周心勇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份的一天夜,周心勇持刀到高朗乡焦桥村,抢劫正在屋内睡觉的李某某的现金100元。2008年3月5日上午,周心勇在高朗乡小黄村附近,让冯某某修鞋时将其自行车推走卖掉,冯某某追着向周心勇要求返还时,周心勇将冯某某捺倒,抢走其现金5元。200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周心勇在高朗乡小黄村村民黄某某家盗窃时被发现,遂用铁锹将黄某某打伤后,抢走其铁锹一把。2016年7月12日缴纳罚金2000元。罪犯周心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监狱积极改造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一般、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心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心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