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邱海水、王保才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海水,王保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83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海水,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2007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王保才,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保才、邱海水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做出(2016)冀0108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海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保才酒后在中悦歌厅包房内与歌厅女服务员发生争执,后被害人陈某进入包房将被告人王保才拉开。被告人王保才为发泄怨气伙同邱海水跟随陈某至歌厅门前,用拳头将陈某打伤,致其右眼眶内侧壁及眶底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保才、邱海水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陈某对二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保才、邱海水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齐某、邱某的证言。2、鉴定文书,证实外力致陈某右侧眼眶内侧壁及眶底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3、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保才、邱海水赔偿被害人陈某30000元,被害人陈某自愿撤回控告。4、工作说明,证实中悦歌厅视频监控出现故障,正在维修,无法调取;案件当事人贾某某怀孕,现已回邢台待产无法做笔录。5、太原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邱海水在该处羁押。6、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邱海水2007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7、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王保才、邱海水的户籍证明。原判认为,根据全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王保才、邱海水酒后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无理取闹,在被他人拦开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保才、邱海水共同实施殴打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海水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保才、邱海水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王保才、邱海水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保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邱海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邱海水上诉提出:已经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起诉伤害罪,判寻衅滋事罪,量刑重。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上诉人邱海水、原审被告人王保才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正确,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海水、原审被告人王保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做出有罪判决。因此,邱海水上诉称原判定性不准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邱海水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量刑情节,原判量刑时,均已予以了考虑,量刑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属适当。故其上诉称量刑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英辰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裴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