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8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董丽彦与李伟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丽彦,李伟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92号申请人:董丽彦,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李伟振,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滑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E×××××号车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E×××××号车辆查封至南关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