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十堰航舰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林、吴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航舰工贸有限公司,王林,吴杰,湖北林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813号原告十堰航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沿大道红花路*号。法定代表人郑道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依璐,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王林。被告吴杰。被告湖北林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十堰航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吴杰、湖北林杰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十堰航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航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517元,减半收取计34,758.50元,由原告十堰航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