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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姚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被执行人:姚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3925。许某与姚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姚某应将陈灿金交由申请执行人许某抚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某故意回避,拒不把孩子陈灿金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拒不把孩子陈灿金交由申请执行人许某抚养,一直采取回避态度,拒不配合,造成现交付孩子陈灿金的工作无法执行。因现交付孩子的客观条件不具备。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3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本次执行条件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