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誉天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誉天,刘鑫,程启,蒋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876号申请执行人王誉天,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鑫,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启,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园园,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誉天、刘鑫与被执行人程启、蒋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1345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11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款十五万元。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誉天、刘鑫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